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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

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


蒋惠岭


【关键词】案件请示;诉讼化改造
【全文】
  

  关于法院系统的内部案件请示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不少研究,地方法院也作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2005年之后,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总算是一锤定音了。随着《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发布,改革案件请示制度的实践开始步入正轨,原有制度在维护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正在为其他相应的制度所承继,而原有制度在程序公正方面的消极作用正在逐步消除。但是,实现改革目标的过程远比把目标写在文件上要复杂得多。由于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案件请示制度仍然广泛存在,改革进度也没有想象的那样快,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本文将结合“二五纲要”的有关规定,就纲要所确定的案件请示制度之诉讼化改造谈几点看法。


  

  一、案件请示制度之非正当性


  

  与其他制度一样,案件请示制度的确有其理论基础。在传统认识中,这些理论是其正当性基础。但根据已经被普遍接受的司法规律,这些理论恰恰是案件请示制度的非正当性基础。


  

  一是体现组织层级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在所有存在层级划分的组织体系内,不论各个层级之间的相互独立程度如何,总是存在一个或强或弱的“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法院系统的案件请示制度就是这一组织原则的反映。尽管司法规律表明“下级服从上级”原则在法院系统的体现不是“案件请示”,而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的应用。但在传统认识中,案件请示是有其组织正当性的。


  

  二是体现上下级国家机关权限的差异性与关联性。在行政领域,由于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是有效地执行法律、实施管理,所以特别强调权限的关联性乃至功能的一体化,这就是为什么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原因。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分支,上下级法院各自功能权限之间也存在关联性,但司法规律更强调其功能的差异性,强调相互之间的独立性。对司法规律理解的偏差最终造成了法院系统效仿行政系统,从而产生了案件请示制度之类的做法。


  

  三是体现对错误成本最低化的追求。在组织体系中,每一层级都在追求最少的错误和最多的成就。特别是遇到具有一定风险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人们会运用各种方式避免错误,降低风险,减少成本。如果存在可以为自己承担风险的人(上级组织),通常的选择就是转移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说,上级组织总是处在追求“权力效应”的过程中。它手中的权力可以不用,但不可没有。权力的影响越大,则说明权力效应越大。接受下级的请示,便是再直接不过的权力效应了。只是因为法院系统不得不遵循特殊的规律,所以普通人眼中的正当性基础便成了非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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