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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涨价行为的法律评析

  

  三、企业行使自主定价权应受到法律制约


  

  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定价可以为所欲为,更不意味着其定价行为都为合法。换言之,企业的定价行为还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依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凡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内含“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有关价格变动内容,且有限制或排除竞争后果的协议,均属于不合法的垄断协议。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变更价格虽无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为据,但有价格协同行为或曰价格联合行动,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行为,为法律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作为企业而言,在其行使自主定价权时,应该遵守法律,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综观近日日化产品和方便面欲涨价事件,人们有理由怀疑其合法性:如果是因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而涨价,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几个企业心照不宣地同时一起涨价;如果是因市场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而涨价,那么,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并没有发生上述变化,共同涨价的源头又从何而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们就会提出:这些涨价企业之间是否存有抬高价格的垄断协议?这些涨价企业的共同涨价行为是否属于协同行为?这些涨价企业是否因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共同滥用自主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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