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的理解与适用
陈军
【关键词】执行行为异议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民诉法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人民法院对异议处理的规定。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难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因法院或者执行人员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执行也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其正当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修改民诉法前,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反映该类问题,法院对处理这类问题也缺乏明确的依据,从而导致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比较随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试对执行行为异议制度在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进行逐一阐述。
实践中对执行异议、复议的理解与适用。(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4)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法律并未规定,这里从立法技巧分析看,应当与执行异议的形式,异议处理方式与时间相同。(5)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6)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