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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的几个选择题

  

  3、选择贸仲或其他地方仲裁机构:如果确定了国内仲裁,第三个选择,是选择贸仲还是其他地方仲裁机构? 根据我的个人体会,中国的部分地方仲裁机构行政化和诉讼化色彩极强,“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明显,所以,除非中国当事人极为强势,地方仲裁机构是外国当事人非常担心和希望尽量回避的。而贸仲,尽管也仍有很多不足,很多方面是体制的限制造成的,但是在规范性、国际认同度等方面具有地方仲裁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所以,在我们参与的很多谈判中发现,贸仲常常是外国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唯一一家国内仲裁机构。


  

  4、贸仲总会或其他分会:在选择贸仲的情况下,还要考虑一下是否明确约定选择总会或是哪一个分会? 根据贸仲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仲裁规则,如果仲裁条款没有具体指向总会或者哪一个分会,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总会或分会立案。这一方面可能造成开庭地点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能导致Forum Shopping和重复立案的问题。当然,在某种层面上,这也造成贸仲总会及各分会之间的竞争关系。根据我们的个人经验,贸仲北京总会的程序管理和裁决质量相对于地方分会更高,让当事人更有信心,所以,我个人会倾向于选择贸仲总会。


  

  5、示范仲裁条款或DIY仲裁条款:在确定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的前提下,下一个问题是仲裁条款的内容。以贸仲为例,很多当事人都选择使用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但是,我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上述示范条款的约定还不足够,当事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贸仲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仲裁条款进行必要调整或补充,以符合当事人的特殊需要或者交易的特殊性质。不妨将此称之为DIY仲裁条款。 例如,约定以英文或中英文为仲裁语言——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中文是默认的仲裁语言;约定在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对于双方当事人和证人都在某个城市的情况下,这可以方便双方当事人,尤其是那些公务缠身的繁忙的老板们;约定可以在贸仲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目前在很多涉及特殊行业、技术,或者对语言能力有很高要求的案件中,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还是比较为难的事情,这个约定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压力;普通程序案件但是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由此可以尽量加快仲裁程序的进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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