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间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死亡债权实现之实体与理论依据
——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例
任卫强
【关键词】借款合同;债权实现
【全文】
民间借款合同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普遍存在,对民间资本流通和资本增值,以及社会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本质是民间资本流转增资,接受市场规则调整的方式之一。因此,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必须受到资本市场风险机制的约束。就合同债权人而言,此时的风险即是当债务人死亡没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资产时或者没有对其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成员时,债权人承担债权损失的风险。换言之,只有当债务人活着或者死后留有遗产,或者作为债务连带共同体成员时,债权才有实现的可能。否者,债权实现无疑是一句空话。这是论题得以展开的前提。
一、债权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自然人死亡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必然引起相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往往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选择,而是同生共长的同向性进展。就民间借款合同关系而言,债务人死亡不仅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也意味着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一项新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实质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发生变更,其内容仍属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之内容。在实践中,这类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形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共有人之间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继承人之间,且以不同的形式为表现。具体而言,债权人因债务人死亡而产生的与其共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夫妻共有人、家庭共有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伙共有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其他共有人之间;与债务人之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
(一)对债务人之共有人的请求权
共有,指多个所有权人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作为我国所有权的特殊形态,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将共有分为家庭共有(其中包含了夫妻共有)、合伙共有和其他共有,无论是家庭共有还是合伙共有,还是其他共有,都将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的同时共同负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例如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均可以对全部共有财产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关于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及共同债务之规定;又如《物权法》关于物之共有而发生的物权共有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如《物权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关于自然人合伙之财产共有及债权债务设定,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共同负担连带责任。此类规定,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之共有人主张债权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