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祖国大陆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
以海峡两岸亲属制度之比较为视角
李俊;肖洪
【摘要】《亲属关系通则》的缺失是我国祖国大陆《
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仍存在的一个重大遗憾。亲属关系通则有自身的功能及特定的价值取向,建立该项制度有它的实际意义,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相关立法的介绍评析,一方面指明了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亲属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部分立法建议,以求为我国祖国大陆亲属立法之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亲属关系通则;价值取向;立法趋势
【全文】
在现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 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祖国大陆《婚姻法》在经过2001年的修改后,虽在整体结构和制度完 善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于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上却仍存在基本性的制度缺失,即缺少《亲属关系通则》之规定,诚为憾事!笔者拟在对该项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取向略加 揭示的基础上,据对海峡两岸相关立法的比较评介,就祖国大陆地区亲属立法之完善略陈已见,以起抛砖之效。
一、《亲属关系通则》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一)《亲属关系通则》的功能
诚如学者所言“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长,而能于过去、现在,甚至于将来,发挥其能力者,无非在于‘人与人之结合’”[1]。社会化是人类与其他动 物相区分的重要特征之一。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基于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而开始群居生活,而原始人群的形成无外乎借助两性结合和血缘纽带,这实际上就是人类 最初的亲属组织形式。社会学家认为,家系制和联姻制,即亲族制,将人类历史上最遥远的过去与最新近的现在纳入其网状结构中[2],而这一网状结构随着人类社会 自身的发展而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亲属关系一般规定的形成正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对这一庞杂体系加以规范之需要。可以说,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是一 国亲属制度的基础,因为,只有通过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才能对该国亲属制度的调整范畴形成准确的把握,也必须借助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才能最终完成一国法律制度 对亲属群体的适当规制。因此,从功能角度而言,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确定对象、明确关系,为亲属制度的展开确立最基本的坐标体系。换言之,《 亲属关系通则》是亲属立法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制度性缺失将是一国亲属制度的重大漏洞,也从根本上影响到一国亲属制度的系统化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