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离婚判决的困境与解决模式选择
李洪祥;李秀华
【摘要】中国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香港法院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因此,需要通过双边协商等多种方式使中国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判决得到相互认可与执行,并推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有效构建。2006年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内地和澳门、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先后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中国香港与内地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承认面临着诸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挑战。促进内地和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不仅体现了香港回归实质性的司法合作精神,亦有助于权利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实现。
【关键词】离婚判决效力;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冲突
【全文】
一、引言
中国香港与内地社会、政治、经济紧密融合,息息相关,两地跨境婚姻亦日益普遍。[1]基于两地司法制度之差异,香港与内地法院对离婚判决未有法律互认,因此出现了子女抚养权、赡养费、财产分配等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困境。2006年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国内地和澳门、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先后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机制构建的突破性进展。但由于两地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安排》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笔者认为,虽然内地与香港两地至今尚未就相互认可离婚生效判决达成任何相关安排,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互惠原则”,香港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得到内地法院的承认。内地对于香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方面曾采用司法解释或者批复个案解决的方式。[2]无疑这种处理两地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法律手段十分狭窄而局限。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中国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面临着诸多法律制度冲突与挑战。促进内地和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不仅体现了香港回归实质性的司法合作精神,亦有助于权利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实现。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相互得到认可与执行,同时对推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有效构建有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务价值。第一,这是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之必然要求。现代法律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更应关注程序之合理性、正当性与有效性。程序公正不仅是获得实体公正的基础,而且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且通过判决执行彰显司法的文明与进步。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当有充分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与执行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第二,是节约成本的具体体现。明确规定区际离婚判决的效力与执行问题,可以避免当事人缠讼,节省司法资源。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机制。未实现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通常以制度不同、难以执行为借口。我们不难发现判决的效力与执行效果在诉讼结构中的支柱地位,如果判决无法及时执行,则构成程序瑕疵。第四,对具体落实“一国两制”具有深度推进作用。《安排》的签订与生效是具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具体体现,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有效推动两地司法合作的重要标志之一。《安排》中确定的一些原则与制度设计突破了原有的判例与司法解释,采取了更为务实的理念与模式,从而为两地司法合作,特别是为中国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得到相互认可与执行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平台。
二、中国香港与内地在离婚判决互相认可问题上呈现的主要问题
由于香港在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强行占领。正如艾利娜所说:中国内地与香港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产生了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与法律制度。[3]依据1873年《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5条规定:“本港开始设有地方立法局时,即1843年4月5日英伦所有法例,均适用于本港,惟该种法例,因地方或居民环境不合施用,或该种法例中,嗣后已经该立法局酌改者,不在此限。”{1}(P15)不言而喻,英国普通法法律制度对香港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通过双边协商签订的如《安排》等协议,对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得到相互认可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诸种因素,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未包括其中。香港回归前,内地一般视香港法院判决为“外国判决”,必须适用相关外国法院判决生效的程序和条件。不可否认,回归后香港和内地虽然在双边司法协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其发展速度则已落后于多边经济与婚姻关系发展。由于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效力认可与执行处于磋商时期,因此使离婚当事人的权利处于灰色地带。总之,香港回归后的新政治格局、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程序法之瑕疵、法律原则和思想观念的差异等使中国内地和香港法院在处理认可和执行两地离婚判决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