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问题研究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其债权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这意味着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将债务人的动产严格地限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已有相关案例(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前的案例)表明法院支持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不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只要与相关的债权债务有关联关系即可;以及法院支持留置物上所担保的债权不限于留置物上的债权。在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等诉本溪北台钢铁集团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所留置的螺纹钢上并没有任何债务,但法院仍旧认为该留置物能够担保被告欠原告的运费。由此可见,虽然当时没有对商事留置的明确规定,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将留置突破单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并将留置所担保的债权也同时突破留置物本身债权的范围的判决。2007年《物权法》第231条关于商事留置的规定更是对《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在目前《物权法》已经对商事留置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也应当突破单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民用航空法》中对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至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性质和实现的方式则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应综合利用《物权法》和《民用航空法》两部法律和优先权及留置权两种权利形式来促进我国民航业的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