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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六、控辩协商制度中的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保障机制


  

  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是控辩协商合法化的基点,是控辩协商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求,因而如何确保这一自愿性是构建我国控辩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这一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改变社会公众对被告人的歧视态度,尤其是要克服被告人自身的自卑心里,使社会认可、被告人自身意识到自己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2.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更多的防御性、救济性权利保障措施,如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被告人的辩护权,特别是扩张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使被告人有信心也有能力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3.建立控辩协商制度中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机制,保障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4.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违背被告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有罪陈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辩诉交易生成的制度基础与文化背景毕竟与东方的中国有着较大的差异,故研究辩诉交易的引进与借鉴,构建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必须慎而又慎。5年也好,10年也罢,其根本性的问题不在于引进时间之长短,而在于建构质量之高低。从中国国情出发,这个基本原则再老生常谈也必须要谈,公正与效率并重,这个价值追求再难以把握也必须把握。在中国从警察国到法治国的迈进中,遵循循序渐进的一切事物之发展规律,张扬权利本位,尊重个体意愿,是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应当坚持的基本方向。


【作者简介】
冀祥德,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注释】陈卫东、刘计划:“从建立有罪答辩制度到引进辩诉交易”,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马贵翔:“辩诉交易本质之考量”,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柯葛壮、杜民霞:“略论美国辫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冀祥德:“辫诉交易中国化的理论与现实考量”,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李建明:“辫诉交易中的正义保障”,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杨正万:“简论辫诉交易”,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关于该问题之专论,详请参见冀祥德:“刑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立场:简者更简,繁者更繁”,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
程序法官,乃是专门负责诉讼程序而不介入事实审判的法官,在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类似该种类型的法官职位,比如英国的治安法官,美国的司法官,法国的预审法官等等。在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中还没有这种法官,但是随若诉讼程序的日益健全,建立此种法官势在必行。考虑到他们主要是处理程序性事务,因此本文便以程序法官冠名。同理,其他审理案件的法官称之为审判法官。
冀祥德:“刑事辩护:本体属性有效辩护准入制度——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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