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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控辩协商是控辩双方博弈的过程,双方各自均试图以较少的让步而换取较大的利益。在笔者设计的刑事程序中,虽然说经过问罪程序被告人已经认罪,但这种认罪是概括性的,进人控辩协商程序后,辩方仍然有权对控方指控的具体问题予以协商。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被告人在问罪程序的认罪将被认为无效,案件即进人普通程序审理。[7]


  

  从主体上看,控辩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方面,经协商,被告人可以同意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认可;被告人放弃对控方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二是检察官方面,在被告人做出让步的基础上,控方承诺向法官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并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


  

  从控辩双方协商的具体内容上看,又包括罪名的协商和刑罚的协商。


  

  1.罪名的协商是指通过协商检察官降低或者减少指控,即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或者是以较轻的罪名来取代原先所指控的较重的罪名。但是检察官不得承诺彻底放弃指控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控辩协商的目的是以较少的刑罚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并非不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如果检察官彻底放弃指控或者是不起诉就违背了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况且控辩协商程序是在检察官起诉后进行的,如果是属于不起诉的案件,则应在检察官提起指控之前即已作出。


  

  2.刑罚的协商,也就是量刑的协商,即检察官承诺向审判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轻的刑罚。就量刑部分进行协商,并不意味着对被告人的刑罚作了定论,而仅是检察官在对法官的量刑建议上作出了让步,而量刑的决定权还是属于法官,但是控辩协商的结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违背协议的情况,则法官应当按照协议的量刑条款作出判决。美国等国家辩诉交易实践的情况基本如此。另外,为了防止控方作出无限制的让步,应将量刑折扣的幅度限制在法定刑的三分之一内,也就是说控辩协商最后所达成的协议中的刑罚年限不能少于其法定刑的三分之二。


  

  四、控辩协商的程序


  

  笔者设计的控辩协商程序包括程序启动、进行协商、法庭审查和裁判结果等过程。


  

  (一)程序启动。在审判阶段,案件经过证据开示和问罪程序之后,对于被告人认罪的,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程序法官[8]将建议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检察官和辩护方都表示同意,则正式开启控辩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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