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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明知”的内涵

刑法中“明知”的内涵


张洪宇


【关键词】刑法;明知
【全文】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故意犯罪概念的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明知”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希望或者放任”是故意的意志因素。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唯有行为人所认识到的内容与其所意欲的内容同一时,才符合故意犯罪的法定构成。无“明知”,则无故意,当然也就无所谓故意犯罪。在这一意义上说,“明知”是判断故意犯罪的基础。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明知”的本意是“明明知道”,或者“明确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对“明知”内涵的不同理解一般不会给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惑和烦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认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侵害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行为结果等,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就往往没有那么容易了,有时会异常棘手,令司法人员不知所措,有时甚至查遍全部法律规范也难以给出确切的答案。“明知”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直接关乎刑罚的打击范围,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所以,准确的理解“明知”的内涵,就显得至关重要。


  

  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将主观“明知”规定为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对于“明知”的内涵,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如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标准刑法典》规定:“从犯罪的构成因素方面看,当行为人具有下列两种意识到的条件时他就是明知地实施了犯罪行为:⑴如果这种因素涉及其行为的本质或者伴随条件,那么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本质或者对于这种伴随条件的存在就是明知的;并且⑵如果这种因素涉及其行为的结果,那么行为人对其在实际上必然引起这种结果是明知的。”[1]按照该规定,“明知”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应当对所实施的特定行为的性质有所认识;二是行为人对其特定行为在实际上必然会产生的某种特定的结果应当有所认识;三是行为人对某种伴随条件的存在应当有所认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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