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
——以温特案为视角
周卫
【摘要】2008年温特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支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利益的判决,维护了海军部所主张的军事利益。不过,温特案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军事利益当然地优先于环境利益。从美国司法实践的历史来看,其司法过程中对环境利益评价的标准实际上是灵活多变的,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使美国环境法律规制更具有弹性,并使其环境法通过司法活动得到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温特案;环境利益;利益衡量;美国环境法
【全文】
一、温特案与问题的提出
2008年温特诉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以下简称为“温特案”)[1]在我国并没有引起太多注意。的确,与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一案所引起的轰动相比,[2]温特案似乎是温和保守、平淡无奇的,因为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和政府唱反调,其判决和不少学者所推断的20世纪末期以来美国社会存在的反环保潮流以及美国政府放松环境规制的趋势似乎也甚为吻合。[3]但这起案件在美国却引起了媒体和学者广泛的关注,因为海军在军事训练中使用声纳设施影响到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在美国近10来年频频引起讼争。温特案在美国几经波折,法院在军事利益与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之利益间进行利益衡量,三次审理过程中都涉及到了对环境利益的评价和衡量,而联邦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以及过往类似案件判决中的衡量结果又截然不同。
温特案的起因是美国海军在南加利福尼亚海域的军事训练中,使用了中频主动声纳(Mid-FrequencyActive Sonar, MFAS)。美国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称,加利福尼亚海岸这个被认为是进行军事训练的最好区域,至少是37种海洋哺乳动物,其中还包括7种受到威胁或濒临灭绝的海洋动物的家园,而中频主动声纳给这些哺乳动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因而向地区法院起诉美国海军部,主张海军违反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未能在军事训练前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法院对其颁发一个临时性的限制令。地区法院应允了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请求,判发了“预先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海军在其训练中使用中频主动声纳,主要理由是认为环境保护的利益优先于军事利益。其后, 该案上诉到第九巡回法院,上诉法院认为这一预先禁令禁止的范围过于宽泛,因而发回地区法院重审。结果是地区法院重新判发了另一项预先禁令,针对海军使用声纳的行为设定了六项限制。海军部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撤消预先禁令,海军部胜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军事利益重过环境保护的利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