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宏观层面上:从根本上保障美国国家经济安全
国内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或核心,国内产业安全与否直接决定了国家经济安全的程度。各国制定反倾销法的宗旨或目的无疑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美国也不例外。相比较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美国反倾销法的一大特色即在于:对下游产业、消费者和国内产业的利益衡量上,美国的反倾销法更加注重对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5]并且,对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是以积极强化政府的作为义务为保障的。例如,美国反倾销法明确规定,小企业在准备反倾销申请时,可以向主管部门要求技术支持。即从立法的角度要求政府在保障国内产业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事实上,对于国内产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宏观的维度对国内各个产业进行整体的把握和调控。而这项任务绝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能力所能及,它更应当是政府的责任或义务,同时有且只有政府具备这种宏观、全局性的视野和魄力,能够担当起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任。也正是基于此,美国十分注重在其反倾销法中强调政府的反倾销作为义务,切实发挥政府在反倾销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预防、控制、打击外国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防止美国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害,从根本上保障美国国内产业安全和国家整体经济安全。
四、对我国的启示——强化我国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强化政府的作为义务更是我国反倾销立法责无旁贷的责任。而综观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基本上忽视了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以美国为鉴,笔者认为,强化我国反倾销法政府作为义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重塑我国反倾销立法指导思想。我国反倾销立法长期在“法治民,不治官”的封建文化思想的影响下,忽视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规定,导致政府在反倾销法律实践中消极不作为,反倾销不利,国内企业、国内产业乃至国家利益严重受损。要强化政府在反倾销中的作为义务,必须首先在反倾销立法指导思想上改变“法治民,不治官”的指导思想,树立“法治官”的立法指导思想。以美国为鉴,将反倾销立法重点放在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规定,以及如何促使政府反倾销义务的履行和对政府反倾销义务履行的监督上,相关制度的设计都围绕和服务于这个重心,切实维护我国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
第二,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明确性。从总体上看,我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详细具体,导致我国政府在反倾销实践中要么消极不作为,要么无所适从。在“法治官”的反倾销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反倾销法应当对政府在反倾销中的立案义务、调查义务、实施反倾销措施义务、行政复审义务和反规避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在各项具体规则的设计上,要尽量的详细具体。以政府反倾销调查义务为例,立法上需要对调查主体、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期限、调查程序等内容都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能仅仅只是进行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