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法强化政府的作为义务的首要价值体现在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制裁倾销行为。如前所述,政府在反倾销上具有其他主体无法比拟和无法取代的优势。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美国政府作为“强者”,能够通过专业渠道收集详尽的信息,并在专业人士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各个产业发展的实际状态,敏锐、及时地捕捉倾销信息,并且能够从宏观上及时、准确判断出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倾销;也可以利用政府的公权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国外企业乃至国家产生一定的压力,预防、抑制其在美国市场上倾销,或对其倾销行为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还可以凭借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在国际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对外国企业和国家的倾销行为产生威慑力。因此,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强化,有助于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倾销行为。
(二)在中观层面上:为美国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内外部竞争环境
第一,在内部竞争环境的营造上。倾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倾销主体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在一国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意图在于通过这种低价销售行为,将其他的竞争主体排挤出市场,最终达到相对或绝地垄断市场的目的。倾销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其他竞争主体、消费者乃至整个国家而言,都是一种伤害。直接针对倾销行为的反倾销行为,旨在对被破坏了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恢复或补救。创造良好的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绝非市场主体能力之所及,而是政府职责之所在。因此,在反倾销法中强化政府的作为义务,积极预防和打击倾销行为,有助于为美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第二,在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上。美国反倾销法强化政府作为义务,促使美国政府在国内积极主动反倾销,能够有效地抑制国外对来自美国产品肆意的反倾销,为美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帮助美国企业、美国产品不断的走向国外市场。一方面,美国政府在反倾销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反倾销作为义务,在国际社会上对其他国家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压力,迫使其他国家在拟对美国产品进行反倾销时,考虑到可能会招致的美国的报复措施,而慎用“反倾销大棒”;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反倾销措施的灵活采用,来缓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中止协议就是典型,尽管“商务部的一贯的政策是把这样的协议当作例外情形——而不是一般做法——对待”,但美国政府适时对中止协议的运用,客观上还是为美国政府为本国企业走出国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