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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及其启示

  

  其次,唯有政府能够科学有效地解决反倾销专业性强、历时长、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巨大等问题。反倾销是一项专业程度相当高的工作,关于涉案产品的范围、美国价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倾销幅度、非市场经济问题、损害的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需要专业人士予以认定。其他反倾销主体通常囿于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匮乏而无力担当此任。而政府通过设置专门反倾销机构,组织、培养一批专业反倾销人才,能够在反倾销实践中根据收集的各种反倾销信息,专业地对相关问题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及时、有效地维护美国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同时,一般反倾销历时都很长,有时长达10年之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反倾销是一项典型的正外部性行为,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以及其他反倾销主体通常不愿意自己沦陷于长期的反倾销大战中,而却让国内同类产业的其他企业坐享渔翁之利。在这些趋利避害、事不关己的思想的影响下,实践中很多当事企业事实上不愿意涉足反倾销之诉。倾销绝非单一企业之害,而是国内产业乃至整个国家之害。如此以来,唯有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者,能够承担起反倾销重任,防止国家和国民遭受倾销之害。


  

  最后,唯有政府能够有效地遏制倾销行为,对倾销主体产生极大的威慑力。要有效制止倾销,从根本上消除倾销之害,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说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和保障。在众多反倾销主体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是唯一有权对倾销行为采取制裁性措施的主体。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美国政府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中止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一旦被采用,对倾销主体的打击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导致有些倾销主体从此退出美国市场。以临时反倾销措施为例,由于美国反倾销法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条件规定的非常宽松,美国政府在反倾销实践中十分重视对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运用,频繁对外国产品举起“反倾销大棒”。虽然是临时反倾销措施,但是美国政府通常在初裁中就认定很高的倾销幅度,并对其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将外国产品排挤出美国市场。这样,即使在终裁中外国产品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倾销,但由于美国政府前期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外国产品事实上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进入美国国内市场或者丧失已在美国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从此在美国国内市场失去竞争力。


  

  三、美国反倾销法强化政府作为义务的价值


  

  (一)在微观层面上: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制裁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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