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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及其启示

  

  可见,美国反倾销法十分强调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规定。概括之,其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强化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第一,设置科学完备的反倾销机构,作为政府履行反倾销作为义务的载体。反倾销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保证了反倾销行政效率的实现,同时也避免任一机构的消极不作为;第二,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强调贯穿于反倾销过程始终,且各个环节的政府作为义务内容具体明确,程序清晰透明,可操作性很强;第三,苛以严格的期限要求,督促政府积极履行作为义务;第四,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倘若政府不及时、主动、积极地履行义务,导致反倾销不利,政府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乃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第五,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相互制衡来实现的,外部监督主要通过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政府的反倾销裁定的审查来实现的。


  

  二、美国反倾销法强化政府作为义务的原因


  

  首先,唯有政府能够确保及时收集、掌握充分、翔实、准确的与倾销有关的信息。反倾销的各个环节都建立在对倾销信息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信息掌握的及时、充分、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反倾销的成败。在信息收集整理方面政府具有先天优势:一方面,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基于自身职责要求对每一季度、每个月、每一年、每个行业、每种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都会予以统计分析,一国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或潜在销售,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新建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政府作为信息的集大成者,能够更为敏锐地觉察到;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职权优势,可以要求其他主体提供相应的信息。如为了认定在既定国家中哪些公司将在案件中接受调查,美国商务部可以要求合适的美国大使馆提供特定的商业信息,包括在最近的日历年度中,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的名称、在美国销售的数量、交易的笔数、销售的价值、制造商和转售商之间的关系等。[4]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向美国生产商、进口商、外国生产商、出口商、消费者收集关于企业组织机构、生产能力、产量、存货、销售额、出口额、就业、工时、工资等信息。必要时,美国政府还可以到当地进行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被调查公司的组织和机构、会计制度、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正是由于政府具备掌握如此翔实、准确、充分的信息资料的能力,美国反倾销法要求政府在反倾销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及时掌握有效信息,为美国顺利进行反倾销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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