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及其启示
夏芸芸
【摘要】美国反倾销法十分重视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规定,它要求政府在反倾销实践中必须积极主动作为,严格、灵活履行立案义务、调查义务、实施反倾销措施义务、行政复审义务和反规避义务。美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强化推动了美国反倾销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我国公有制的国家性质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更应当在反倾销立法中强调政府的作为义务。以美国反倾销立法为鉴,本文建议从立法指导思想、反倾销机构的设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政府的反倾销作为义务予以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中美反倾销法;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立法启示
【全文】
一、美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
(一)反倾销立案义务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美国政府在两种情形下履行立案义务:一是依申请立案;二是依职权立案。在依申请立案上,美国反倾销法对申请人的资格[1]和产业支持[2]规定的非常宽松,但对商务部的审查进行了严格的期限要求[3],这使得利害关系人在较低的条件下即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而商务部在法定期限内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倾销”就应当立即立案。这些规定表明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精神在于:对政府而言,虽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其立案前提,但依申请立案是其义务,而非权力。在依职权立案上,美国《1930年关税法》明确规定,即使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果商务部根据其掌握的证据,认为可能存在倾销的,商务部也应当自行进行反倾销立案。可见,即使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同样负有敏锐察觉外国产品倾销信息的责任,依职权立案是美国商务部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
(二)反倾销调查义务
反倾销调查是反倾销的核心、关键、基础环节,贯穿于反倾销始终,直接决定着反倾销活动是否能够顺利施展。美国反倾销法充分认识到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意义,对政府反倾销调查义务规定的翔实、具体:在调查机构上,美国反倾销法设置了两个调查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商务部负责调查进口涉案产品在美国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两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调查方式上,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了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举行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并且针对不同的方式,调查机关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具体规则,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具体操作程序,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在调查对象上,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非常灵活,原则上要求调查机构对所有已知的被诉商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进行调查,但被调查对象数量巨大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反倾销调查对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调查内容上,美国反倾销法对不同的调查对象的调查内容都予以了明确;在调查期限上,美国反倾销同样对调查机构进行了明确的期限限制——从应诉提出之日或发动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160天。在情况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到调查开始之日起210天。可见,美国反倾销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进行反倾销调查,而且就政府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调查、针对何种对象调查、调查什么内容、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调查任务,都予以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实践中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另一方面也便于反倾销调查机构明确自身职责,并忠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