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困境与现实出路
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
郭继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然为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禁止,但已被社会实践所突破。然而,现实条件的制约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间抵押难以开展。出于经营原则的考量,金融机构不愿发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贷款,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为比较少见。未来立法不仅应开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且应根据各地的土地资源禀赋及社会资源状况创新抵押模式,实行直接抵押、反担保抵押及联合抵押等多种抵押并存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从而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民间抵押;金融抵押;抵押模式
【全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1]抵押问题历来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最富有争议的话题之一。尤其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了新的政策依据。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问题的争议尤为激烈。为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农民的主观意愿,“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于2007年在我国10个省进行了社会调查,又在新政策背景下于2009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状况对我国4个省(贵州、湖北、山东、黑龙江)作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笔者以上述调查为基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的创新提出粗浅的建议,以期找到破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困境的现实出路。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规范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至于“土地使用权”应该涵括哪些土地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学术界也多有争议。不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学术界已对此逐渐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类权利的称谓,是涵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2]可见,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土地承包纠纷解释》虽然未直接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无效,从而间接禁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