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的王者地位为何无法撼动?
——评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梁剑兵
【摘要】自然法学派之所以能长期凌驾于各个法学派之上,主要的原因在于它能调和并弥补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争端和理论缺憾。甚至,这种调和并弥补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争端和理论缺憾的特点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很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而陈忠林教授在其论文中所说的“常识、常理、常情”实质上就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理论中的自然法。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人性;自然法;规范性;法律发现
【全文】
陈忠林教授在《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发表文章《“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提出“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常识’、‘ 常理’、‘ 常情’是现代法治的灵魂。”等观点,我非常赞同他的观点和看法。
陈忠林教授认为,“良心”,或者“常识、常理、常情”既然是一个特定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最基本的是非标准、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的反映;因此,它们也是一个社会对“德”的最基本要求。
在我看来,这一观点无疑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理论和观点在中国法学界的一种客观映射和实在反映。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在某些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学派所追寻和论证的自然法是高度抽象的和虚无缥缈的,完全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我认为,这是对自然法学派观点与学说的理解不深、分析不够的原因所致。
自然法学派在各个法学流派中的王者地位不可撼动,并凌驾在各个法学派之上。这是被东西方法律历史和法学史所充分证明的。但是,自然法学派之所以长期凌驾在各个法学流派之上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往往却很少有人去仔细的、认真的进行思考。
在我看来,自然法学派之所以能长期凌驾于各个法学派之上,主要的原因在于它能调和并弥补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争端和理论缺憾。甚至,这种调和并弥补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争端和理论缺憾的特点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很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