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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本不该是环境法学的基本命题

  

  总之,主观因素 情感因素是造成冲突的根源,所谓的各种实体资源配置不均衡,不过是限制条件而已,还不是决定因素。因为个体主观因素是超越资源稀缺的,是超现实环境和制度的。


  

  其二,人本主义倾向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都无法解决两种问题


  

  人本主义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既是一种思想理念,也是一种方法论。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很多思考。我们遗憾的看到,尽管存在一定科学价值,然而在解决当前环境问题上,无论从思想上,还是方法上都收效甚微。这是因为没能触动影响人类行为的关键。思想引导行为,人类整体的行为博弈决定世界的发展变化。无论如何强调人本还是生态本位,现实中人的情感是具体的,是受制于具体条件的,有主管偏性,复杂而能动的。笔者并非否定这种理念。只是强带理念的实际价值并不大,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和引导意义。如果大量的学术资源投注于此的话,再夹带政治因素甚至文化不信任因素的化,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核心,都是无济于事的。


  

  无论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人类自身的关系考察,都是人的主观思想问题。前面已经证实,主管偏好是一切矛盾的直接原因,影响主管偏好的恻隐心理和主管亲近程度是间接原因。那么究竟是什么影响上述主观呢。笔者以为,是人之本性,家庭环境,教育环境与社会影响程度。性善性恶的论断早就存在,至今尚有争议。笔者持两点论,人生来至去世善恶皆有。下文将基于此,举例说明人之本性,家庭环境,教育环境与社会影响程度。


  

  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打骂父母,肯老的孩子们当和朋友,情人相处时大手大脚,嬉笑怒骂。这种内外偏好有别的现实场景很多人往往以为是不孝顺,乃至扣上道德如何的帽子。在笔者看来,矛盾的出现非常复杂,可以是长期的积累,性格的不合,家庭遗传因素的影响,也有教育缺位的存在。也可能是长期接触同一职业群体和阶层导致不同群体的冷漠和厌恶感存在,当这种环境经常的发生,人的性格和行为就会得到塑造,譬如官架子作风,就是官僚职业共同体和职业行为心理的影响,长期脱离群众这一心理,性格和观念一旦触碰到百姓阶层往往显得不自在,这种角色心理的摆脱是很困难的,绝不是简单的作风和思想道德问题。


  

  各种资源矛盾是不同层面主观能动的“争”出来的,至少有一方真诚的妥协就不会争。建立在强权利诱胁迫基础上的不道德争与让,反而会加剧矛盾和进一步分配不公。从法律上看,资源稀缺而又皆有所求的情况下,权利尊重和权利让与是定纷止争的最佳途径。尊重是让与的前提,让与是责任和奉献精神的体现。矛盾的终极化解是良药是爱心,是奉献精神和恻隐之心,他们是影响行为偏好的关键,而不是靠分配,靠上述的主义。那么,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和人与人矛盾冲突的关键的就在于培养人的博爱之心,恻隐之心甚至克服自身冷漠 厌恶 乃至不喜欢的心理因素。这一点上,新儒学的代表杜维明教授讨论很多,古今中外其他学科自上古早有论述,笔者才疏学浅,也只能学习们他的思想,此处赘述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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