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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本不该是环境法学的基本命题

  

  在笔者看来,环境资源和发展利益之争在人与人,人和自然关系上的体现,是个体偏好为载体的人的本性和社会环境使然,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感性的,是非理性的。一定角度而言,这种偏好的结果往往就是冲突的根源,而不是资源的稀缺配置不公问题。从角色心理角度,举个例子予以说明。


  

  首先谈谈人和物的重要性问题。人是至高无上的,理论上成立。从每一个现实的人的具体心理考察,答案绝非如此。比如,一个乞丐和你心爱的宠物挑选一个来拥有,肯定会选择宠物而不是乞丐。人类历史发展至今,许多鲜明的例子说明,在无生命物体,有生命物体(动植物)的取舍上,很多人选择的不是人,而是物。不光是奴隶时代,目前社会至今仍有存在。人的价值,在当前很多情况下根本不如非人主体,进一步说明了,人的不平等性。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才强调人的价值。我们遗憾的看到一些知识分子对待一条流浪猫倍加呵护,却连自己的老人也不照顾,笔者身边就有这样的悲哀。


  

  再比如,一条你不喜欢的狗和你喜欢的花如果抛弃的化,必然选择花而不是狗。同样的物体,你也会喜欢喜欢的。再看看人与人的关系。亲疏有别,是中国式文化心理的鲜明写照。人是情感的动物。举例子,如果和你争夺资源的是你的熟人或者喜欢的人,乃至亲人,那么你很大程度上会减少争取利益的占有欲。既表现为有无关系,资源完全让与,也可以使程度关系,部分奉献。在面对资源争夺时,母亲肯定会把有限食物等的多分给儿女,甚至不牺牲生命代价。对待你所喜爱的人,你会把仅有的资源分给他,对待怜悯的人,甚至舍己救人。对待你不喜欢的人,不关心的人,即使你占有很多资源,你也可能以抛弃的你所多余的。对待你不关心和讨厌的人,以及直觉上看不顺眼的,有限的资源你根本不会让与他,除非一种外在的精神强制力量存在,这种力量是你所敬畏的。而往往你的行为不是出自真诚的善,纯粹的善,也就不足以说明问题了。


  

  上述事例鲜明的说明了资源稀缺和分配不公都不是矛盾的根源,理由在于,人是能动的动物,人们的的主管偏好行为决定了一切资源的占有和再分配,即使这种占有已经通过宏观的社会制度,法律规则得以确认,但根本无法制约人的制度之外的权利让与行为和因主观因素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比如,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有的资本家依赖制度尽可能多的剥削工人引起斗争。笔者的祖母曾讲述原来华北一带有过很的地主阶级是很的民心的。他们不收地租,还救济灾民,依靠当地的制度和契约关系是需要固定地租的,然而恻隐之心和主管偏好使得制度的固化左右只是行使价值,也就不能解决资源争夺和分配的根源了。即使达成共识,形成一种财产权的既定安排,社会心理得不均衡总会一定的方式出现,打破这种规则,设置转移规则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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