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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本不该是环境法学的基本命题

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本不该是环境法学的基本命题


潘佳


【关键词】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环境法学
【全文】
  

  题记:好友清晨在树下埋葬了他所救助的喜鹊,因照顾不周昨夜逝去,望着着他内心的悔恨和不安,我读到了人世间最美的东西,也引发了本文的思考。谨以此献给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和美丽的大自然——自正,辛卯年癸巳月癸未日,巳时


  

  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的环保运动浪潮开始席卷全球。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进步使得发达国家开始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与自然的接触,对自然的热爱和猎奇成为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产生的社会心理。现如今,曾经一度为人们所高赞的环境伦理思想,也开始为一些学者所批判。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看不到由贫穷落后带来的环境问题,他们更加看不到,或说是不愿意看到,影响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层次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不愿正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即使在生态中心主义大本营的美国,这种极端的理论也遭到强烈的反对,他们批评生态中心主义“以不惜任何代价消灭公害为名,全然我们的生存需要和文化。生态中心主义所关注的只是动物、植物、“大自然的权益”,而不是发展中国家人民脱离贫困,提高生活水平的迫切愿望,这样的理论代表的是发达国家富裕阶层的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本不需要这样的理论。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人本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还是人本主义和生态利益中心批判主义,都不能看到人与自然关系的的矛盾根源,人类自身的矛盾根源。无论人与自然,还是人与人的矛盾,不是所谓的局部视角和整体论简单的二元矛盾。也不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协调就可以解决的。笔者旨在提出这样一种命题:主管偏好是一切矛盾的直接原因,影响主管偏好的恻隐心理和看待对象客体的亲近程度是间接原因,决定上述主观因素的人之本性,家庭环境,教育环境与社会影响程度是人类自身和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下文始终围绕这样一种基本命题从正反方向探讨,并对新命题的提出如何引导两种关系的解决给出基本的思路。


  

  其一,人本主义倾向和生态利益倾向都不是处理两种关系的决定因素


  

  很多学者以为,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资源稀缺,实体资源和制度资源配置不公,种种不公可以是跨地域的,跨时空的,跨国度,跨种族和资产占有水平高低等等条件地。其命题的缺陷在于抛开了具体的人,跑开了从心理到行为的微观考量。而这种所谓的宏观思路,要么就是机械马克思式的客观崇拜主义。客观决定一切,譬如资源稀缺论。要么就是准客观论断,以分配不公正为代表。以现有人所感知的能力来看,整个宇宙环境的客观构成既有物质实体也有物质实体的主观思想成分。一种因素决定另一种看既定条件下,取决于哪一方的作用大,而不是从建立在人为基础上的主客观因素出发谈论根源和制约条件。论证只有是具体的,现实的,才是实际的,经得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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