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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

经济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



——调整对象之争何时才能解放

潘佳


【关键词】哥德巴赫猜想
【全文】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区别,该题目笔者将其比作经济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问题,旨在说明其认知困难,因为至今还没有一个人能够给出足够令人信服的答案,不能说服,说懂其他人,这是负责任的现实,不是狭隘的偏见。这一问题,至今很多人觉得还没说清,包括经济法学者在内。即使在内部达成共识,由于主客观因素限制,形式意义更大。作为一个经济法学生,我们实事求是的看待自己的问题和不足,本来就是科学态度使然,也不应该产生自我批评的问题。笔者曾对很多经济法同学和一些老师做过调查,大多对调整对象只做抽象的描述,也离不开基本的学说—协调论,调节论,需要干预论等等。笔者可以肯定的预测,学说的种类还将不断扩充下去,理由在于目前理论界不是单一学说。


  

  行政法的控权早就存在,即使在平衡论流行的今天,仍不丧失其主导性。行政法学也一直沿着这样的目标一路走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经济法学自产生伊始,立足于两个空间产生讨论--市场与政府,目标是化解两个不足,经济法学理论的建构,反思和演变的进程,就是和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关系不断置辩的过程。目前,困扰人们的问题集中于两点: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到底能否兼容经济法,第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子项。谁能在这两点上说服他人,谁就在精神上解决了哥德巴赫猜想问题。在笔者看来,如若充分的说服他人,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的沉底,还需要我们对已有成果的充分学习和讨论标准的统一。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持兼容说的学者看来,经济行政法不过是经济法的分支,因为行政法同样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往的研究习惯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弥补了我们在部门行政法方面的不足。依次逻辑,只要是体现政府意志的法律规范(平等关系除外),都可以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那么,体育法,科技法,社会法等等也应该是行政法。


  

  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如果你要说行政法就是解决控权问题的,那么上述观点不攻自破,因为实然的,应然的法都只为控权而生,为控权而死的。如果你要说,不仅解决控权,还解决其他的“部门行政法”问题,尽管使使然可能并非如此,为什么不能应然如此呢。在笔者看来,逻辑上是成立的。因为对于控权还是大行政法而言,都是在讨论一个价值问题,既然是价值问题,主导性的起点不同,答案往往不一样。价值问题是无所谓对错的。价值问题的固化,谁能在这场战斗中取得胜利,常常取决于双方置辩主体的力量对比关系--话语权实例的大小。而信服得数量达到一定程度,随着时间的流逝,胜利的果实“共识”自然产生,即使是真理的少数者论断,也被湮没。多元社会中,影响价值的判断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也是千变万化的。决定价值标准的正误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的。认识到这点,比结论的得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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