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否为“明知”的内容?
加重结果,是指在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的某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基本结果之上出现的重结果,加重结果的出现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会提升行为人的量刑幅度,或者变更为另一重罪处罚。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否应为“明知”的内容,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属于混合罪过,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结合。[12]即行为人对造成基本结果是故意的,如非法拘禁罪,而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则一般认为是过失,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结果犯中的结果是法定构成要件,对结果的认识是构成结果犯故意的必备要件,站在行为人的立场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结果是行为人所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时又多数是行为人所主观意欲的,而加重结果则是行为人所不希望发生的,是违背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或者说如果行为人在能够认识时,应当是积极避免这种重的违法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亦不应当属于“明知”的内容。
【作者简介】
张洪宇,单位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59~63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参见高铭喧主编:《
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参见大谷实:《
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35页。
杨兴培:《
刑法新理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参见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7页。
贾宇:《论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载《法治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
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页。
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