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明知”的内容
张洪宇
【关键词】
刑法;明知
【全文】
“明知”是判断故意犯罪的基础。“明知”的内容,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具体事实。“为了确定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情节。即是说,必须考虑到一些重要的具体事实状况,即认识内容在法律上基本与构成要件要素相一致。”[1]如抢劫罪的成立,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身体;挪用资金罪的成立,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本单位资金,等等。这是表象的分析,从抽象意义来看,“明知”的内容到底应该涵盖哪些内容,在我国刑法学界唯有在犯罪故意所认识的内容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事实为限度这一方面达成了共识,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某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便可以成立故意。至于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认识与否,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心理。”[2]
犯罪构成,是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3]那么,作为犯罪构成的这四个要件是否均为“明知”的内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一要件说,认为“明知”的内容只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的事实。但是,对于是否要对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都要认识,又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明知”的实质内容,要求认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有的认为“明知”首要的是要求行为人认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有明确的认识;有的则认为“明知”的内容只限于对危害结果的认识。[4]
第二种观点是二要件说,认为“明知”的内容包括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事实。但是,对于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其中的哪些事实,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明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的事实情况、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并且,危害行为是所有故意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情况;有的认为,“明知”的内容包括表明犯罪客体的事实、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还要包括行为方式、行为手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