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该地区经复议复核程序未改变的不捕案件中,截止日前已有2件2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五年有期徒刑。一件是在审查逮捕和复议阶段,对于行为人告诉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地址的行为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的共犯存在较大分歧,证据又尚不充分而存疑不捕;另一件是在审查逮捕和复议复核阶段,对于行为人是否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但二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属于外来人员,有不利于保证诉讼的可能,说明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案件的侦查监督检察官在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和执法标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缺乏准确的预期。
三、规范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几点意见
鉴于不捕复议复核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执法分歧
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存在诸多经常性问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的方式,可以促使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避免司法实践中继续出现互相推诿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首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接案、立案和侦查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不应当机械的规定不捕案件未经复议或者复核的既给予扣分或其他相应处罚。其次,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当多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应当多倾听公安机关的意见,提请批准逮捕前适时介入侦查,审查程序中多沟通交流,将关于案件的争议解决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之前。
(二)完善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制度,规范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为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程序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就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说理,以有利于达成共识。首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制作规范的《补充侦查提纲》,逐条详细列明案卷材料中为证实案件事实所欠缺和必须调取的证据。同时,要将补充侦查取证工作的重心前移,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在审查案件中向侦查人员提出应当补查的证据。其次,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再次,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从犯罪构成、证据认定及法律依据上进行有理有据地分析和全面阐述,做到于法有据,说理透彻,使公安机关了解不捕案件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