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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实证分析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制约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旨在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批准逮捕权,保障司法公平。但是,“认为有错误”作为法定的不捕案件复议复核标准,过于抽象,又依附于公安机关的主观判断,欠缺具体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随意解释,导致其适用范围被无限制扩张。


  

  其次,公安机关的内部考核办法要求“不批准逮捕案件未经复议或者复核的每起(人)减1分。”公安机关的考核标准中,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不是“认为有错误”时方可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而是明确放弃了“认为有错误”的法定复议复核标准,单纯规定未经复议或者复核的既给予扣分处罚,复议复核成了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必经程序,这就直接导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量剧增。同时,从复议复核结果来看,很少有案件被改变为批准逮捕,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复议复核程序只是对案件的重复审查,偏离了立法本意,浪费了司法资源。


  

  再次,不捕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欠缺中间审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只需要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或者《提请复核意见书》,经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复议或提请复核即可,无需指派专人就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理由重新审查案件,以决定是否复议复核,以至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案件随意性较大,抱着把政策用足和试试看的心理,而不是基于对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决定的分析基础上作出的,亦欠缺对检察机关的反向说理,导致彼此沟通严重不足。


  

  (三)侦查监督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刑事诉讼法仅是抽象规定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并未规定细致明确便于操作的具体标准,这就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一些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握难度较大,审查逮捕程序又处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能够在证据搜集尚不充分、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准确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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