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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实证分析

  

  二、不捕复议复核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该地区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个案跟踪、逐案核查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发现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不捕说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2010年该地区不捕复议案件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捕的占47.34%,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捕的占44.93%,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捕的占7.73%。该数据表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逮捕必要”是不捕理由的主体,但上述理由是比较概括性的语词,一般需要比较详细的说理方能服人,而目前检察机关关于不捕案件的说理机制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但如何说明理由则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采取口头说明的方式,或者在《不批准逮捕案件决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等高度抽象的结论性表述答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上述说理方式过于机械,未真正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具体理由,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标准的沟通不足,难以令公安机关信服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


  

  其次,《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不够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一定意义上具有了说明不捕理由的作用。但是,通常《补充侦查提纲》列明的侦查内容过于简洁,既不能说明不捕理由,亦不利于公安机关在案件不捕后的补充侦查。如2010年该地区不捕复议复核案件中,仅有4件4人经补查重报后批准逮捕,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39%,补充侦查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多数不捕案件经补充侦查后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现象也有待检察机关加强跟踪监督。


  

  (二)复议复核程序的启动标准较低


  

  2010年该地区不批准逮捕案件,有57.37%经过了复议复核程序,复议案件有52.03%经过了复核程序。2010年该地区的不批准逮捕率仅为4.89%,与全国同期平均不批准逮捕率相比低了8.68个百分点。在不批准逮捕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有超过一半的不捕案件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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