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实证分析
张洪宇
【关键词】复议;复核;实证分析
【全文】
2010年某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案件(以下简称“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量猛增,造成了重复审查案件和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本文通过对该地区2010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分析,归纳了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规范不捕复议复核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2010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基本特征
经过分析发现,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呈如下特征:
(一)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
2010年,该地区共办理不捕复议复核案件187件288人,其中不捕复议案件123件207人,不捕复核案件64件81人,与2009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54件75人)相比,件数上升了246.3%,人数上升了284%。
(二)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比例极低
2010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中,仅有3件3人被改变原不捕决定后批准逮捕,件数占1.6%,人数占1.04%。其中,复议程序改变2件2人,占复议人数的0.97%;复核程序改变1件1人,占复核人数的1.23%。截止日前,复议复核改变的犯罪嫌疑人中已有2件2人分别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和三年有期徒刑,另一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三)不捕案件质量较高
首先,不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案件占较大比例。在2010年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的案件中,有32.29%被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
其次,不捕后判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比例较高。在2010年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的案件中,有65.63%被判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
再次,不捕后经复议复核程序未改变的案件有2件2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占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案件的2.08%。
以上数字表明,2010年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的案件中有97.92%被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仅有2.0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说,该地区2010年严把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关,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措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