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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就政府财政拨款而言,大体有直接拨款和间接拨款两种方式。所谓直接拨款就是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划拨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有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财政收入的富足以及政府机器的高效运转。一旦政府收入欠佳,或者运转效率低下,那么特定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就会被搁浅甚至被无限期拖延。而间接拨款主要是采取减免诉讼费用的方式实现的。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相对较低,效率相对较高,它无需经历十分复杂的拨款报批程序和核查程序;同时,实效也较为明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无须等待国家的经费到位便可直接享用这种帮助。因此,间接拨款这种方式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落后、法治程度比较低的国家更具现实意义,更有助于给特定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社会捐助是法律援助的另一个不可忽略的途径。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对于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缓解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政府应为社会捐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比如按比例扣除所捐款物的税款等等。此类规定无疑可以极大鼓舞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热情,西方一些法治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大量企业家等社会富裕阶层热心慈善事业的现象,与其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和引导政策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政府应设法加强各种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建设,加强对基金会的指导和培训,鼓励其对外交流,努力从各方面增强基金会的筹资能力。再者,开展大规模的募捐活动也是必要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前两种方式的不足。如若能将募捐活动制度化,其效果会更为明显。这些举措的出台,无疑会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


  

  实际上,要重新建构中国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制度,除了要关注以上两种途径之外,国际社会通常采用的以下几种具体方式也应该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


  

  一是利用律师信托账户利息收入。在新西兰、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之一是律师信托账户的利息收入。以美国为例,“美国几乎每一个州都有律师信托账户利息现存。律师将小额和短期的资金存入这些信托账户中,其产生的利息由银行交给一个慈善性LOLTA基金会分配给民事法律援助项目或其他项目。”[16]在这些国家,律师信托账户利息收入曾经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方式,但由于律师信托账户的利息收入并不稳定,因此前景看起来并不乐观。


  

  二是接受法律类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的捐助。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协会,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等,通常会以自愿或非自愿的方式为法律援助项目筹集资金,其收集的对象往往是本协会的会员。有的国家则通过立法强制性要求这些协会或组织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援助。除此之外,其他一些特定的非法律类的协会,尤其是经常受惠于法律援助的一些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等,为了其成员能够持续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捐助一定资金。这一类捐助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也是一笔相对稳定的收入。


  

  三是法律保险。在有些国家,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未雨绸缪,在法律纠纷未出现之前,会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自愿购买保险,一旦进入诉讼,便可由保险公司出面代为支付相对应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17]。一般来说,法律保险的范围限于民事案件,刑事和家庭法案件都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西欧许多国家采用法律保险的方式来缓解律师高昂的收费给当事人带来的压力,以便在将来发生法律纠纷时由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支付律师费。[18]甚至有些国家把这种方式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但由于这种做法与中国传统的“厌诉”文化大相径庭,因此并不切合中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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