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予以澄清。一是法律援助到底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国家的责任?对此有学者认为从根本上讲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只不过是由于其具体的实施有赖于政府,因此,该条例就将其规定为政府而非国家的责任。也有论者认为由于《法律援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制定的,因而其在立法中使用“政府责任”的提法就显得理所当然了。笔者认为,在将来的《法律援助法》中,宜将这二者予以有效的区分,应当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只不过是由政府直接负责具体的实施。这样,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关系就会更为清晰,在社会和国家的理论上更为严谨,在具体的实践中也会更有助于责任的厘定。
二是如果说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那么它还是不是律师的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似乎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与《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关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说法相对比,问题就显而易见了,即法律援助到底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律师的义务?这二者似乎是冲突的。如果说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就应当由政府出资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购买律师的服务,然而这种情况下,律师收费服务的行为似乎并不具备义务的属性;如果说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那么更通常的解释似乎应该是律师有义务为特定群体免费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可是如此以来,还需要政府做什么?政府的责任又体现在哪里呢?难道是政府请客,律师买单?实际上,一个更为可行的解释思路就是,法律援助其实是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的结合体,这具体体现在政府必须出资聘请律师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而律师不得拒绝政府的这一要求。要有效实现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这二者之间的对接与协调,构建完善的公设律师制度应该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避免市场的随意与失灵。
四、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尽管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其仍然面临一系列的桎梏与限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援助资金的短缺问题。可以说,重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制度,多渠道地筹集法律援助资金,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不得不面对的主要任务之一。
上文已经提到,国家责任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但这并不排除政府以外的社会捐助。就目前来讲,我国与世界各国大体一样,都确立了一种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方式。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两条十分清晰地给我们展现出了法律援助资金在我国的两个主要来源。实际上,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之前,《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中就已经对各地政府的法律援助拨款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