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价值、性质及资金来源
吕升运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全文】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变动和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正日益成为这个国家一切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正当性。之所以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来讨论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仅是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援助制度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对于当今中国来说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由于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城乡的二元经济格局以及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因素,大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开始凸显。尽管三十多年来中国在经济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甚至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其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已经大大拉开。有数据显示现在中国的基尼系数[1]已经超过0.5,也有数据显示说是0.47,无论如何,这些数据足以表明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十分悬殊的程度。在这种现实下,如果没有了法律援助的存在,诉讼中“贫者虽直必负,富者虽曲必胜”[2]的情形也就很可能会频繁出现。另一方面,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无论是穷国还是富国,总有一部分人会由于经济以外的因素——比如说盲、聋、哑人在生理上的缺陷,再比如说可能被判处死刑等——而成为一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于这一部分人,进行一定的法律援助也是极为必要的。
应该说,无论是经济上的贫困者,还是其他特定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于他们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法律援助,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在需要。正是在这种状况下,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给予弱势群体以法律帮助,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为主要目标的制度性实践,正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深入剖析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问题以及困境,进而对其进行理性的完善乃至重构,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法律援助的价值
丹宁勋爵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3]。之所以把法律援助制度提到了如此之高的地位来看待,并不单单是因为从功利的、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本身能够给社会带来诸多的现实利益,而实实在在是因为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去穿透一项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深层理念和价值,去领悟这种理念和价值所折射出来的整体的和长久的眼光。前者只是表象或溪流,而后者才是本质或源泉。
当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时候,能否保证司法的公正就显得极为重要。一旦司法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纠纷、从终极意义上息事宁人,社会的诸多矛盾便会逐渐积聚,直至最终突破原有的秩序,引发剧烈的社会变动。由此,我们就应该思考一个问题,即司法如何才能公正?学术界的多数研究表明:除去司法独立这一制度性甚至是体制性的前提之外,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平等以及审判者在地位上的超然中立,应当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事人中的一方由于贫困或者生理上的某些缺陷等原因而导致无法有效与对方当事人相抗衡时,司法公正所要求的那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态势就会被打破,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得以彰显。它可以有效地弥补处于劣势一方的当事人在力量上的不足,从而重新构建起一种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的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为公正的司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这一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当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由于经济上的贫困或者由于生理上的某些缺陷等导致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之时,法律援助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与控诉权以及审判权相抗衡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与权力之间在力量上的大致对等与相互制衡,就使得整个司法过程可以在一种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得以有效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