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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


张春


【摘要】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环境法目的的实现和环境诉讼程序价值的发挥。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对环境诉讼而言具有不适应性。因此,两大法系对环境诉讼都发展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通过比较考察发现,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结合环境诉讼的特点,从举证难易程度、环境立法宗旨、平等保护和环境侵权纠纷的多样性等因素来综合衡量。相比之下,我国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应规定较为开放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原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比较研究
【全文】
  

  举证责任制度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其对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发挥着重要作用。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提供方向,为法官裁判法律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和责任归属是否明晰提供准则。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关涉对受害人保护目标的实现,并影响到受害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因此,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可以说,举证责任分配是环境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综观各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德、美、日等国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和较丰富的实践。而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法制度相对落后,理论研究相当薄弱。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推动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一、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


  

  近现代早期,不存在专门适用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关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主流学说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运用最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该理论。它为罗森伯格所首倡,该说认为,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具备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即在实体法规定中预置了举证责任。法律规范分为四类,分别是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制约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川。依该说,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各该当事人应就其有利之规范要件为主张及举证”。它反映在传统诉讼里,就是强调受害人应当就加害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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