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我国积极参与了法院创建的整个过程,为法院的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然而,由于我国关注的《规约》的部分原则性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最终对于《规约》投了反对票。法院成立以后,我国对其保持了——如既往地关注,对其工作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在此次《规约》审查会议上,我国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国与会,对于修正案的通过给予可能的支持。虽然《规约》修正案尚需至少30个成员国正式签署和批准后才能生效,[23]但是侵略罪定义的明确已是不争的事实,修正案生效也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对此,我们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一)进一步转变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认识
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已经七年,并进入了实质性的运作阶段,但是我国对于法院在国际社会重要意义的认识尚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规约》修正案的通过再次说明法院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与支持,并将随着修正案的通过在职能上更加完善,在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对于中国在罗马外交大会上所表述的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五点理由,在法律上也并非都无可指责。[24]我们不批准《规约》除了法院自身尚有可完备之处外,也与中西文化冲突、我国对于国际组织在成立早期的戒备心理有密切关系。[25]七年来,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我国主权的威胁并没有想象中大,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也并非水火不容。所以,面对日益完善的国际刑事法院,我国更为根本的还是转变态度,全面认识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意义,为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做充分而又妥善的准备。
(二)加强国内立法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略罪,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今天,刑法规定的缺位意味着无法对侵略罪进行管辖。虽然可以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将其作为杀人罪、伤害罪等予以认定,但是这些犯罪与侵略罪的具体含义相差甚远,无法实现惩治犯罪人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尚未加入《规约》,但是对于侵略罪,根据已经加入了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我国有惩治的国际义务。而反观国际社会的立法实践,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已经明文规定了侵略罪。如瑞士、德国、俄罗斯等。由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规约》和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设包括侵略罪在内的国际犯罪,完善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促进刑法的国际化和国际义务的顺利履行。这样,不论我国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一旦在我国出现侵略罪,或者我国公民实施侵略罪,就可以依照刑法首先实施管辖,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该罪的管辖权,维护我国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