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构成了对《宪章》的明显违反。
侵略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侵略行为是非法使用武力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构成侵略罪不仅要求符合侵略行为的形式,而且国际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对于国际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需依据《联合国宪章》考虑每一特定案件中的所有情况,从行为的“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上综合考量,认为该行为构成对于《宪章》的“明显”违反,才能肯定其构成侵略罪,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足以单独证明明显这一标准。根据《犯罪要件》修正案,“明显”违反(manifest violation)是一项客观限定条件,作为侵略罪的门槛性规定,实际上是对于侵略行为的程度上的限制。在国际社会对于侵略行为严重程度的限制中,曾经采取过“明显”、“公然”(flagrant aggression)等用语,“明显”要比“公然”在严重程度上低一些。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多次讨论中,“明显”逐步得到重视。[22]各国对于“明显”和“公然”的不同观点体现了对于侵略罪外延立场的差异。由于“明显”在程度上较低,所以赞同使用该词的国家多希望尽量扩大侵略罪的外延,使侵略罪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赞同使用“公然”的国家,多希望限制侵略罪的外延和范围。在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提交给缔约国大会审议的最后文本中,选择的也是“明显”违反。基于最大限度发挥法院职能的期望,修正案最终采纳了工作组的建议,规定侵略行为必须构成对《宪章》的“明显”违反,提出了对于侵略行为程度上的要求。但是如何判断“明显”违反,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这就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对于侵略罪的判断处于一种飘摇状态。当然,这一问题还有待国际刑事法院在以后的审判中予以明确。
四、侵略罪的心理要件
侵略罪的心理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侵略行为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一,限于故意和明知。侵略罪虽然是新增加的犯罪,但也要受到《规约》对于国际犯罪心理要件规定的限制。根据《规约》第30条,侵略罪的心理要件只能是故意和明知。只有当行为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了侵略行为,才可能构成侵略罪。具体而言,对于上述侵略行为而言,行为人有意从事该行为;就侵略的结果而言,行为人有意造成该结果,或者意识到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该结果。“明知”是指意识到侵略行为的存在,或者事态的发展产生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明显违反《宪章》。除了明知国家在实施对他国的武力侵略之外,行为人必须了解该行为违反《宪章》的事实。而且,由于侵略行为构成对《宪章》的“明显”违反,所以,还要求行为人对于该行为“明显”违反的事实情况有所了解,但是并不需要对于“明显”的性质作出“法律评估”。即不需要对于该行为是否“明显”违反《宪章》作出法律上的明确判断,只需要了解该行为明显违反的客观事实情况即可。
五、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