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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

  

  (二)侵略行为的具体类型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上,修正案在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内容的基础上,规定了七种具体侵略形态:


  

  第一,入侵、攻击或者占领、兼并行为。第8条之二第2款第1项实际上规定了两种行为:入侵、攻击行为和占领、兼并行为。一般来说,只要一国武装部队对另一国领土实施入侵或攻击行为,即使攻击后迅速撤离,也构成侵略。如果在入侵或者攻击后又对被入侵领土实施了任何军事占领或者兼并,就实施了实质上的双重侵略行为。


  

  第二,对他国领土的轰炸、攻击行为。指一国武装部队对于他国的领土直接实施轰炸,以及使用其他任何武器进行攻击的行为。“其他任何武器”包括传统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武器。


  

  第三,对他国港口或口岸的封锁行为。一国武装部队对于他国港口或者海岸的封锁行为也构成侵略。


  

  第四,对他国部队的直接攻击行为。一国武装部队对于他国陆、海、空部队或者海军军舰、空军机群的直接攻击行为构成侵略。将对于商船或者民航飞机的攻击排除在侵略罪范畴之外,而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3314号决议,这种行为也应当是侵略行为。


  

  第五,动用在他国的武装部队,或者协议终止后继续驻扎的行为。如果根据两国协议,一国在他国建立军事基地,驻扎武装部队,那么就应当严格遵照协议,控制军队不得对驻在国的主权造成侵犯。如果违背擅自动用武装部队,就构成对他国的侵略。在驻扎协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撤回部队,违背协议继续在他国领土驻扎的行为,也是对他国的侵略。这两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使用武力攻击他国领土或者部队,但是在对于他国主权的侵犯方面并无实质不同。


  

  第六,允许他国使用本国土地实施侵略的行为。如果一国允许他国使用本国领土对第三国实施任何侵略行为,那么即使其没有参与该侵略,或者没有对第三国实施任何其他侵略,仅该种允许使用的行为也构成侵略。


  

  第七,派遣军队以外的武装力量实施武力的行为。一国虽然没有派遣本国武装部队,但是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部队之外的武装团伙、武装集团、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他国实施武力行为,只要该武力行为在严重程度上同其他侵略行为相当,或者大规模实施这种行为,也构成侵略。


  

  (三)侵略行为的特点


  

  上述侵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略行为可以表现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等行为。策划、准备、发动侵略作为实际发动或者实施侵略行为的前提性步骤,实质上不是侵略的实行行为,最多只能算是预备行为。但是侵略罪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犯罪,以国家名义实施,一般都需要长期的筹划、准备。根据修正案,即使侵略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只要实施了前期的策划、准备或者发动等预备行为,都构成侵略罪。


  

  第二,行为人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实施侵略行为的国家之政治或军事行动。国际刑事法院坚持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只追究个人对其实施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国家或者团体的刑事责任,对于侵略罪也不例外,国家实施侵略罪是把个人刑事责任归咎于侵略罪的必要条件。[17]但由于侵略行为的特殊性,一般的自然人不可能单独实施。只有在以国家力量特别是军队行为为背景的情况下,具有一定背景和职务的人才可能实施。例如在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审判中,只有拥有制订和影响国家政策的实际权力,并且通过准备或将本国带入侵略战争之方式参与侵略政策的人才可以承担危害和平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不需要对战争与和平作出实际决定,但是必须在准备、提出或者发动侵略战争有主要意义的活动。[18]与联合国第3314号决议没有涉及侵略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不同,[19]《规约》修正案延续了《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宪章》“凡以任何方式或行动参与侵略战争的人们都要负个人责任”的硬性规定,[20]对侵略罪的个人刑事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主体必须是“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实施侵略行为的国家之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也就是一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军队指挥官等具有一定官方身份的人。对于具有官方身份人的刑事责任,《规约》第27条专门规定了官方身份的无关性原则,明确规定规约对于任何人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等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从以往的国际实践来看,上述身份是行为人实施国际犯罪时可能具备的身份,也是最为典型的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但是,这种列举并没有否认其他官方身份存在的可能性。同时《规约》还规定,根据国内法或者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也不得影响国际刑事法院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21]在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其他三种国际犯罪中,虽然行为人一般也具有官方身份,但是《规约》并未对身份提出明确要求。而侵略罪则明确规定具备一定官方身份是适格主体的必备条件。该条件和《规约》第27条共同构成了追究侵略罪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前者从正面规定了官方身份对于行为人构成侵略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后者从反面排除了该身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因素的可能性。当然,对于一项侵略行为而言,可能有一人以上满足这个要求,如果这些人都满足“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实施侵略行为的国家之政治或军事行动”的条件,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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