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

  

  志愿服务组织的配套制度建设需要在其外部法制环境与内部制度建设两个层面进行。从外部法制环境讲,消除对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的戒心与疑虑,将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到法制监管的轨道,降低社会团体注册的门槛,结束众多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的“非法”身份,填补无人支持、无人问津、无人监管的空白状态。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登记为社会团体需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必要条件,但在现实中有关机关或部门不愿承担监管责任等原因,民间组织要想找到主管部门是非常困难的,这是众多草根志愿服务组织非法身份存在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可以由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为民间社团组织的统一主管部门,不仅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3)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通过分析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可以发现,二者并不具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将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的职责,在现行体制下具有整合的可行性,也符合民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定位。


  

  在自身制度建设上,志愿服务组织需要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尤其是资金募集制度、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者培训制度、志愿者的激励与服务认证制度等。由于在汶川地震中人们对参与抢险救灾志愿者专业化、组织化的需求,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不仅仅通过应急前的培训制度提升志愿者的技能,还可以加强日常志愿者管理制度,将不同专业、特长与背景的在册志愿者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将应急准备工作渗透到日常管理中,而一遇到突发事件的应对便可有备而来,让不同专长的志愿者各显其能,不仅仅大大加强应急志愿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和组织性,而且可以通过在册志愿者的不同表现记录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提高志愿服务的有效性与积极性,通过制度建设实现良性循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