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志愿服务立法,明确相关法律关系,保障志愿服务各方权益
所谓“志愿者”,根据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给出的界定,是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的人和人群。尽管以“不为物质报酬”为主要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志愿者的权利不需要保护,也并不能保障志愿者“好心”一定会办“好事”;由此产生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急需法律法规的明确。随着相对于日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和日益深人人心的志愿服务活动,我国志愿者立法显得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无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律与行政法规;志愿者立法大多散见于地方人大立法、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更低级别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可以用“级别不高,遍地开花”来形容,各地方立法对志愿者的界定范围大小不同,但对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内容擂同,这不仅是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导致志愿者服务工作因缺乏统一有力的法律支撑而陷入困境。进行志愿服务的全国立法,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对志愿服务基本原则、理念的共识,规范志愿服务的动作模式和制度保障,维护志愿服务合方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志愿服务立法建立规范和高效的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平台,有且于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引导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和实践育人的功能。
在刚刚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2010年4月12日草案初稿)》中,第四章第9条专门对突发事件下的志愿服务活动作出了规定:“志愿者参加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管理。”但从前述考察论证的情况看,仅有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足,还需要从多个方面作出更加完备的规范,有力地加以调整。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促进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与风险防范
从“5·12”抗震救灾过程中的情形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风险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志愿服务活动立法的层次低,迄今尚无中央层次的专项立法,只有少量的分散立法,远不满足客观要求。志愿服务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管理的需求,要发挥它的作用和社会力量,这方面立法的难度很大。还有志愿者风险,还有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而抗震救灾这样的重大灾害,人财物非常缺,如果不是科学发展而是非科学发展,那对国家、民族、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要学会应对地震救灾这样大的危机和挑战,中央层次的立法一定要加强,不能仅仅是地方立法。比较起来,抗震救灾的志愿者及其风险的制度安排,与大型赛会对志愿者及其风险的制度安排,是很不一样的。我国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时候,对于官民协作机制有一些考量,但由于有些机构对公众参与、办事程序等方面未能予以足够重视,最终文本中把社会资源的动员机制写得不够充分,未能妥善解决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管理与风险问题,在实务中就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这次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给了我们一个机会,来重新认识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有关制度安排,包括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管理与风险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