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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

  

  二、加强社会应急能力建设和完善志愿服务立法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消除疑虑,积极完善立法与制度促进社会力量的发展


  

  如前所述,志愿者及志愿组织是政府领导下的全社会应急的有益补充与调和剂,在政府的有序指挥下发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促进社会力量的发展,对于我国成熟的公民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社会力量的壮大是否会与政府抢夺资源与公信力?在调研期间,笔者发现,目前少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此尚存疑虑,对社会力量的发展尚持恐惧与防范的态度。因此,在理论上正本清源,在观念上正确社会力量发展可能会给政府带来的影响,是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首要前提。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关系变革的重大课题。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如何重新界定政府权限范围、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是由政府对一切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社会组织实质上承担着国家行政机关的部分功能。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的政府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无限政府正在向有限政府转变。事实上,有些社会事务完全可以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通过国家机关之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与各种社会协调机制得到解决。并非管得越多的政府越有“公信力”,也并非所有的“资源”都应当由政府占有与支配。政府有有限的支配领域中如果管理得当,同样会树立公信力,并且有利于优化各类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而如果反其道行之,政府依然固守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坚持全能政府的职能定位,反而会因为疲于应付或无力应对而产生无穷无尽的烦恼,不仅毫无公信力可言,相反会导致人心尽失、民怨鼎沸的恶果。利用社会自身的力量和政府合作来有效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历史潮流。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因此,只有更新观念,消除对社会力量的疑虑与防范,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改变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规模、权力和职能扩张倾向,积极完善立法与制度促进社会力量的发展,才能符合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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