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志愿服务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首先,关于志愿者的注册制度。注册制度是对志愿者进行组织化管理并对突发事件提供组织化志愿服务的重要制度保障。大多数人认为,注册志愿者与非注册志愿者在享受培训、遇到困难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要求志愿服务提供志愿服务经历证明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而由于非注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较为分散,不便于统一指导和管理,而一旦发生纠纷更是难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各地志愿服务立法上看,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调整注册志愿者。但是由于志愿者的流动性等特点,志愿者注册制度的运作具有一定程度的难度。对现在注册制度进行管理创新以符合志愿者组织化管理的需求,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次,关于志愿者的培训制度。事实上,尽管2008年“5·12”汶川地震的救援过程中,人们对志愿者的专业性还不甚满意,但经过“5·12”汶川地震的洗礼和近两年恢复重建过程的反思,较多的志愿者组织已经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的重要性,因此不时举办的培训已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志愿者的应急服务技能问题,更加令人欣慰的是尽管有时或许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有限导致培训能力不足,但是起码在观念上志愿者的培训问题已经得到各界的充分重视。
(三)应急法制亟需构建志愿者的权利保障体系
1、体现志愿者的生命、财产权利与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体系相对空白与保守。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不仅是受灾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志愿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利同样处于高度的风险之中,“5·12”汶川地震中发生过数起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服务在灾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事件。
关于志愿者的权利保障的立法,目前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律,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大多对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所规定,但是总的来看是非常保守的。在国外,不仅志愿者的基本权利保障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志愿者在入学优先录取与提供奖学金、优先就业、减免税收等一系列发展性权利方面亦享有优越的立法保障与政策规定。
2、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紧急权与志愿服务自主权利的冲突难以平衡与兼顾。随着近些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公民在逐步解决了生存与生活问题之后,奉献社会、实现自我与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望明显提高。5·12汶川地震中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热情就是公民参政热情的一次集中的迸发。但是,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由于事件的紧急性与严重性,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需要服从政府这个法定应对主体的统一调配与安排。如此,二者之间便会频频发生冲突,如处理不好,便会大大打击公民的积极性与热情,造成公民对政府在抢险救灾中指挥权的不理解与不支持,甚至会大大降低政府在公民中的形象与地位。在5·12汶川地震中,众多非组织化的个人志愿者涌向灾区,而由于我国政府对部分灾区进行严格的管制,个别地区实际上已经采取了“戒严”的措施,不提倡志愿组织或者个人志愿者进入灾区进行救援。因此如何在最大限度上既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有效与有序,又能保障公民自主参与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