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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意义及法治化路向

  

  在各方面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法制改革也逐渐契合上述世界潮流,开始出现民主化、科学化、亲民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其最终目标是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科学性、规范性、效率性较强的法制运行机制,这也体现了国家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走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在这一努力过程中,许多领域都在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例如行政管理中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管理方法,推行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检察机关推行“三证合一”应对超期羁押难题等[2]。在《行政诉讼法》未及修改的情况下,通过“法官造法”(司法解释)创设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该法律的立法目的,这可谓法制创新潮流中的一朵浪花,显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现实性。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使用“专家辅助人”是一项新型的司法制度,有关规范很少,前述司法解释文件仅就适用方式简略规定了申请出庭、通知出庭、异议询问、询问鉴定人等四项内容,而且操作经验更少、公众认知不足,故须积极探索、认真研究、谨慎操作,把好事办好,让新事出彩。


  

  显然,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司法解释称之为“出庭说明的专业人员”),是以专家身份并运用专业知识技术,为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认知涉案专门性问题提供专业帮助,特别是辅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证判决公正。正因为如此,对于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资历已隐含了公众知名度、信誉度方面的条件),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由法院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尽管如此,从法定权限的角度看,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人员的意见一样,都仅供法官审理案件、做出裁断时加以参考。


  

  还要看到,这项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一些限制。例如,只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安排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出庭对质,而不管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这是由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所致,而且如何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已经另有制度设计来加以调整,这就是我国《立法法》和关于行政立法的三个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制度等。但从长远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只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限制,今后应逐渐放开,因为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这样的共识: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调整范围和力度必须加大。


  

  此外,对于专家辅助人,除了专业资格的要求之外,笔者认为对于其能力条件也应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具备按时正常出庭清楚地做出专业说明的身心条件),需要尽快做出这方面的补充规定。由于专家辅助人就专门性问题做出的说明具有很强的导向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特别是有可能影响到法官对于事实的判断,所以,对于专家辅助人出庭做出说明具有明显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宜规定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以慎重态度对待出庭说明。


  

  总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新事物,应当积极而稳重地实践,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注、共识和支持,更需要通过必要的立法修法举措使其具有更高位阶和力度的法律支撑,促使在司法民主化、科学化潮流下出现的此类法制创新举措能够顺利推行和发展完善。


  

  三、《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与结案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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