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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意义及法治化路向

  

  公众参与国家管理事务,包括参与法律专业性很强的行政诉讼活动,这是我国基本的宪政要求。《行政诉讼法》已就最基本的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那就是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起行政诉讼,也就参加到诉讼活动中来。同时,该法还就证人制度、鉴定制度、勘验制度等公众参与、专业人员参与诉讼活动方式,做出一些简略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扩大公众参与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有限的,尚不完全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公布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48条补充性地规定了“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的制度,也即“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扩大公众参与(专家参与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提高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以外的涉案专门性问题的专业认知水平,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保证公正判决。


  

  必须指出,我国之所以会在21世纪初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探索性地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创造性地执行《行政诉讼法》,扩大公众和专家群体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这具有非常重要、比较复杂的法制变迁背景。


  

  通过法律制度创新,让更多的公众和专家参与到国家管理事务中来,包括参与行政管理活动,参与立法活动,参与司法活动,打破国家机关对于公共权力的完全垄断性,更加注重提高国家管理事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这是20世纪后期以来的世界潮流。其理论基础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之实现方式,由单一的间接民主方式,转向逐渐增多的部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综合民主方式。它体现出如下基本精神:其一,体现民主精神。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内蕴。之所以说现代市场经济是最具活力的民主经济,就在于现代自由企业制度和平等的市场机制为其基本属性。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立法制度、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也必然要求民主化;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参加到国家法律事务中来,协助国家机关有效行使公共管理权力,进而还可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与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法制民主制度逐步扩大并有效实施。其二,体现科学精神。科学合理地配置和调整国家机关的职能,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技术,积极发挥各类科学技术人才的作用,推动法制理念更新与法制方法创新,同时打造理念新、方法好、素质高、能力强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队伍,这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品格。无论在立法和行政立法活动中,还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都必须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就是科学精神在法制领域的表现。其三,体现服务精神。由单一的秩序目标、管理职能,发展到助成目标、服务职能,这是当今法治国家不断扩展国家机关的社会属性方面职能的具体表现,也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带来的综合影响,有助于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这是国家机关亲民化政策取向的必然要求和价值体现。其四,体现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都具有广泛性,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应纳入监督视野接受全方位的监督,最基本、最简明、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法制活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能够保证公共管理权力行使过程受到有效控制,人们将其比喻为“阳光之下少霉菌”。这也是政务公开法制在20世纪后期以来在世界各国受到高度重视、获得迅速发展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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