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意义及法治化路向
莫于川
【摘要】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作用界限和利弊得失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司法解释既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和功用,但也存在涉嫌违宪违法的可能性。若干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论值得予以关注和警惕。必须采取有效举措来提升司法解释的法治化水平,特别是通过及时的立法修法工作及时舒缓和化解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张力。
【关键词】司法解释;制度创新;违法嫌疑;法治化;指导原则
【全文】
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最活跃的部分,人们对其角色定位、作用界限和利弊得失,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司法解释是否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功用以及界限?当下的司法解释是否“过于积极”、“伸手太长”、“曲解立法”、“蚕食立法”、“涉嫌违宪”?通过何种渠道来有效提升司法解释的法治化水平?这些都需要认真讨论、集思广益、形成共识。本文采用个案分析的方式,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已做出的若干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论及其法治化路向试作分析、略陈管见,供有关立法修法工作参考。
一、《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与管辖制度创新
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管辖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并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依法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是一项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改革举措。
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依法予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约束,于是产生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以追求公正为重要价值目标,主要调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而且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还具有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益性质和监督功能,成为检测依法行政水平、改善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尺度,在现代宪政和行政法治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但是,行政诉讼制度要能够有效运行,还必须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司法改革远未到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许多复杂情况,行政机关干涉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形比较常见,这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和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通过改进管辖制度来克服“老大难”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基层政府机关干涉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是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一致意见。
司法权的首要职能是裁判,而管辖权是裁判权的实现前提。司法地方化现象带来的管辖权方面的诸多问题,大大制约了裁判权的实现。为提高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化,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需要克服原有的地域限制,推动管辖多样化,摆脱地方行政干扰,寻求保障审判权有效行使原则与便民利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