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论文反映了学科的知识前沿,因此更新速度较快,影响力的持久性较差;而专著则是对某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更新速度比论文慢,但影响力更持久。外文专著引证比例高于论文,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乃至法学研究尚未完全与国际同步,还不能捕捉并跟进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研究的最前沿。这一点也可以从外文引证与样本论文的时间跨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样本论文所引外文文献与样本论文发表时间差在5年以上的占到了外文引证的65.4%,5年以内外文文献仅占34.6%。而能够反映最新国际动态的文献,即与样本论文发表时间差在2年以内的引证仅占外文引证的10.3%。除去文献获取难度和速度等客观因素问题外,这是否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的课题大多数都是外国学者5年之前就已经研究过的主题?
汪劲教授的研究曾表明,影响较大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教材类著作最多,理论性专著较少,而译著则更少。随着最近几年一大批环境法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大量环境法论文的发表,教材的影响力已经明显下降,这一点也得到了本文统计数据的支持。但是,译著少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法学译著的学科分布看,法理学方面的译著占到了47.45%,而环境法译著仅占到了13%;另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的环境法外文引证中原文与译著的分布比例看,原文占到了87.38%,而译著仅占12.62%。这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在从事研究时,并无多少环境法译著可供参考。事实也确实如此,目前市面上可得的环境法译著屈指可数。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学者愿意翻译外文著作。一方面,翻译费时费力,实在是件苦差。另一方面,在各高校及研究机构的职称评定中,译著并不被计算在科研成果之中,翻译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从学术发展的需求看,译著是缩短与先进国家研究水平差异的捷径,犹如跨越大河的桥梁,使后来者省却了绕路渡河之苦。因此,学术史一定会为译著者记上浓重的一笔。在这个浮躁、功利的时代,我们迫切的期盼,环境法学界出现一批淡泊名利的学者,翻译更多的外文环境法著作,为环境法学研究之繁荣奠定基石。
三、结论
法学就是环境法学的“正统”,这是环境法学的应然状态,也是本文所揭示的实然状态。在法学大家庭中,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这个结果也契合了环境法公私结合的性质及其对传统法学理论的“革命”需求。而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平均外部引证率的结果表明,环境法学在保持了法学正统之余,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引入外部知识对传统法学进行着“革命”。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尤以经济学、哲学和环境科学为胜。对引证文献语种分布的分析表明,环境法学者的语言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环境法学研究存在言必称“英美”的现象。随着旅日、旅欧学者的增多,这种现象会有所改观,但短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如此看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环境法学研究者:或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即使不能成为法学通才,也要至少精通某一法学二级学科,在形成自己的研究风格的同时,打通环境法学与该二级学科的经脉;或者应当能够至少熟练运用某一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对环境法问题展开研究,并进而能够发现新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方法、理论;或者应当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中获取环境法学研究的灵感和素材;或者应当能够从非英语的研究成果中吸取必要的理论素材与灵感,反哺国内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