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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

  

  一般而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对法学学科的知识更熟悉,而对经济学、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相对陌生。因此,正常情况下,法学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应当低于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经济学与哲学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应当高于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


  

  但是,统计结果却恰恰相反。或许以下两点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现象:第一,其他法学学科与环境法学相关的研究成果太少,特别是关注于某个具体问题的论文或专著更少,因此环境法研究者只能更多的引用内容更为丰富的法学教材。这也说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其他法学学科研究者的充分重视,环境法学还处于被影响者的地位,还没有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实质性影响,远没有形成互动之势。第二,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这使得环境法研究者在需要引证相关知识时可以较为容易的找到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专著或论文,而不必引证教材。[17]这也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对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熟悉程度,可能超过了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熟悉程度。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学者在撰写论文时对于外部学科知识并不求甚解,因此与其辛苦去翻阅教材,不如直接引用其他论文中看似已成结论的论断,并以此减少犯逻辑错误的风险。无论如何,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知识的态度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丰富了研究范式与思路;但又值得担忧,因为环境法的法学正统何以为继?


  

  (四)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语种分布


  

  按照语种不同,引证可以分为中文引证与外文引证。在360篇样本论文的引证中,中文引证共计2780个,占68.56%;外文引证共计1275个,占31.44%。需要说明的是,中文引证中港澳台引证共计204个,占总引证的5.03%。港澳台著作虽用中文写作,但与我国大陆的学术渊源明显不同,还需将其与大陆的中文引证区别对待。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谓的中文引证不包括港澳台引证。而在外文引证中,原文引证共计674个,占52.86%;译著引证共计601个,占47.14%。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者撰写论文时利用的主要是中文文献。但是,环境法学论文31.44%的外文文献引证率远高于社会科学对外文文献的平均引证率,[18]表明环境法学研究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国际化程度较高。这也确是事实,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互动性、各国环境法之间的可借鉴性、各国环境法理论之间的互通性,要比其他法学学科更强。


  

  但是,外文文献的高引证率并不能说明环境法学研究已与国际接轨,实现了充分的融合。而至多说明,相比其他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环境法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更容易或者更好些而已。一方面,更多的外文引证看起来表明了作者掌握了更丰富的文献资料,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外文引证多的论文更可能被录用。基于此,我们需要对数字所表现出的繁荣保持足够的谨慎。另一方面,环境法学研究者对外文文献的引证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失衡。外文引证过分的集中于英语作品,英语原文及英语译著引证合计占到了外文引证的74.67%。日语作品与德语作品处于第二集团,其引证所占比例分别为10.67%、8.32%。这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者的语言结构存在缺陷,[19]对于德语、日语、法语等其他主要语种研究成果的借鉴程度根本无法与英语相提并论。如果认为英语著作代表了英美法系,而德、日、法语著作代表了大陆法系的话,那么上述统计结论的引申含义就是: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来说,英美法系的影响要远大于大陆法系。


  

  从中外文引证中专著、教材与论文三种类型的文献的比例分布看,中文引证中三种类型文献的比例与总引证中的比例基本一致;但是外文引证中论文与专著所占比例刚好与总引证的相应比例相反,外文专著引证比例54.67%,高于外文论文引证比例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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