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类引证中,环境法学学科的内部引证是最多的,有效引证总数是1297个,占法学引证的45.25%。其他法学学科中,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四个学科的引证数排在前列,分别占到了法学引证的15.11%、14.55%、13.64%和5.44%,合计48.74%。而经济法学、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引证数都比较少,在法学引证中所占比例均在2%左右浮动。上述结果表明,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的较大的其他法学学科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
法理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较大可能是因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环境法的革命时,往往是从对传统法理学的革命开始的。这时就需要引用更多的法理学著述,或作为批判的对象,或作为某种新思想的历史探源。而在三大传统部门法中,民商法和宪法与行政法对环境法影响较大,这也印证了“环境法是问题对策法”的论断。[12]面对环境问题,公法与私法之手段皆在环境法学研究范围之内;作为公私法之典型代表,民商法和宪法与行政法学引证在环境法学论文引证占有较大比重,也就不难理解了。
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是,环境法学论文对于民商法的引证率要高出宪法与行政法学近10个百分点,这与环境法规范中公法规范远多于私法规范的现象刚好相反。这种现象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解释:
第一,民商法毫无疑问是当今中国法学界的显学,为谋求发展与创新很多民商法学背景的学者开始转向原属于环境法学的地盘,其撰写的论文的引证中,民商法方面的引证自然要大大高于环境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再加上民商法学科及学者自身的学术影响力,其论文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难度要大大小于“正规”的环境法学者,这也无疑增大了民商法学引证在本文统计的样本中的比例。而受此影响,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学者也认为通过私法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法问题才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主流,也将其学术精力集中于环境私法方向。
第二,与之相反,宪法与行政法学尽管发展很快,但本学科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完善性以及学术影响力还未达到民商法学的水平,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学背景的学者最多只是偶尔关注于某个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公法问题,而很少有转行专做环境法学研究的。
第三,“正规”的环境法学者往往也只是在本科阶段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很少有在硕士或博士阶段接受过系统的民商法学或宪法与行政法学训练,因此其在选择以公法或私法作为研究对象时往往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与民商法学相比,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要求更高,研究者除了具备良好的法理学基础外,尚需对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有着相当的把握。因此,在撰写论文时,更多的环境法学者都避难就易将选题定位为私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