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环境法学尽管已经晋升为法学二级学科,但是与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却还是不折不扣的小门小派。无论是教师数量,还是核心期刊发文数量,[6]在法学的各二级学科梯队中,环境法学无疑是排在最后几位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各期刊的平均引证数差异较大。最高的是《法制与社会发展》,达23.21个;最低的为《法学》,仅为5.93个。如此之大的差异,恐怕很难用期刊风格不同进行解释。因为,即使前者再偏重于发表理论性文章,而后者再偏重于发表实践性文章,其引证数均已严重偏离了正常的波动范围。这表明,环境法学论文撰写中可能存在对于引证数量的选择性控制,即为了增大论文发表的可能性而刻意地增加或减少引证数量,以迎合拟发表期刊的风格或惯例。
(二)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学科分布
总体上看,环境法学论文的引证分布于法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三大领域。其中法学学科的引证有2866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70.68%,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7.96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证有938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23.13%,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2.6个;自然科学的引证有251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6.19%,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0.7个。
这个统计结果表明,法学知识是环境法学研究最重要、主要的知识源泉。当然这个结论的适用范围可能需要有所限定,因为本文所选取的样本论文都是发表在法学期刊上的论文,如果将非法学期刊上的环境法学论文纳入统计范围,法学引证在总引证中的比例可能会降低。但是,考虑到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环境法学论文应当代表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先进水平,那么这至少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者中的“精英”们正在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环境法学研究逐渐回归法学的正统,这应当是环境法学研究的走向。[7]
同时对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29.32%的外部引证率,要比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高出不少。[8]如果将二级学科作为标准来界定外部引证的话,则环境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要远远高于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因为,绝大部分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都是小学科内的引证,如民商法论文引民商法的、刑法论文引刑法的、法理学论文引法理学的,而对于其他学科的引证是很少的。[9]与之相反,环境法学论文的引证中,对本学科的引证不足引证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对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则占到了总引证的38.69%。如果加上对自然科学的引证,则环境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更是高达68.01%,不仅远远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也高于社会科学论文的平均引证率。[10]
这就用定量的方式证明了环境法学的交叉性,或者至少证明了环境法学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具有更强的交叉性。更多的外部引证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的开放性姿态,意味着环境法学者对于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努力吸收各学科养分以促进本学科理论发展有着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尝试,同时也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
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特征,这是环境法学界的通说。依此通说,环境法学论文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引证应当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这一点也到了统计数据的支持。环境法学论文对自然科学的外部引证率为6.19%,远高于法学论文整体对自然科学3.67%的引证率。[11]这表明,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自然科学对环境法学研究产生了较为明显影响,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是,通过对239名作者的学历背景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作者并没有受过系统的理工科教育。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环境法学研究者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能力从自然科学知识中吸取支撑环境法学研究的养分,并使两者融会贯通。这也表明,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的自然科学引证率,可能掩盖了真实的情况:自然科学引证只是作为装饰,其与法学原理之间可能只是两张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