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来源期刊中的论文是否属于“环境法学”论文,其唯一的标准在于论文内容,即是否以环境问题所引致的法律问题为分析对象。至于其作者是否是所谓的“环境法学家”或专以环境法学研究作为主要研究领域,则对论文的选取不产生影响。根据上述标准,本文从上述十三种法学期刊中共识别出239名作者的360篇环境法学论文。[4]
(三)如何识别、统计引证?
由于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引证分析环境法学研究群体的知识来源,因此本文所谓的引证并不单指通常所谓的注释或参考文献。引证强调的是为证明或说明某个问题而对其他文献的引用,其有可能表现为注释,也有可能表现为参考文献。本文所称的有效引证是对某种学科知识的引用,不包括对政策、政论、工具书、法律法规、新闻报道、官方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引用。由于本文试图分析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统计引证时排除了作者自引。如果同一文献在同一篇论文中被多次引用的只计一次,而同一问题引证多篇文献的则分别计数。引用论文集中的论文的,只计论文本身,而不计论文集。
本文所称的外部引证,如无特别说明通常是指对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的引证。但是,为充分体现环境法学之交叉学科属性,外部引证在特定情况下也指对环境法学之外的学科知识(含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
法学之外的学科按照通行的分类方法被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工程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与哲学等。考虑到学科性质,本文在统计引证时对自然科学不再细分,而将人文社会科学细分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与社会学。其他法学学科按照通行分类法包括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考虑到军事法学的独特性与相对独立性,本文在统计引证时不再单列军事法学类别。
在统计引证文献的学科属性时,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第一,如果所引文献属于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则以《学科分类与代码》的分类为准,如政治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属经济学,环境社会学属社会学,法社会学属法学,生态伦理学属伦理学等。第二,在统计引证文献的学科属性时以该文献的整体学科属性为准,而不再细究所引文献中被引证的具体内容的学科属性。第三,如果被引证的法学文献属于各法学二级学科的交叉研究成果,则在统计时以该文献的研究结论的实体内容的学科属性为准。例如,以环境侵权为研究对象的论文,若其结论旨在阐释环境侵权的理论或实践问题,则应归为环境法学;若其结论旨在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或特殊侵权理论与实践问题,则应归为民商法学。
二、结果与分析
(一)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数量
360篇样本论文的有效引证总数为4055个,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11.26个。考虑到本文在统计时排除了作者自引以及对官方文件的引证,因此环境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只略低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5]
尽管引证数量的多少与论文质量的高低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如果考虑到下面两个因素,那么环境法学论文平均引证数量略低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量,可能确实意味着环境法学的研究水平低于时下法学研究的平均水平:第一,环境法学研究历史积淀较浅,还没有形成关于学科基础知识的通说,因此在撰写论文时需要更多地注明各种论点的出处,从而会增加引证数;第二,作为交叉学科环境法学研究需要更多地引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知识对于论文撰写者和主要的阅读者而言都是外部知识,需要借助引证增强其说服力和权威性,这样也会增加论文的引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