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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探讨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要合理安排住宅建设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确实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同时要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用地的新形式。以租代征的手法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不论涉及到哪一级也不论涉及到谁,只要事实俱在就一定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要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同时要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同样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定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属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一定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一定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定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原使用集体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产权人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认为预申请单位所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可以适时实施招拍挂活动,并通知提出预申请的单位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原集体工业用地产权人应当参加该地块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所承诺的土地价格,如果仅有原集体工业用地产权人一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该集体工业用地产权人为该地块的出让中标人或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在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时,应按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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