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连环赠与案谈回复原状原理之适用
——兼谈不当得利的类型及后果
夏从杰
【关键词】连环赠与案;回复原状原理
【全文】
甲赠与乙某名贵手表,乙转赠与丙,且已交付,后来发现甲乙之间的赠与不成立,甲能否向丙请求返还赠与物,如果能请求返还,其理论根据是什么?如果不能请求返还,其理由又是为何?
此案是个连环赠与的问题,对于连环赠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欲科学合理的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探讨一下民法的回复原状原理,因为在笔者看来,探讨清楚回复原状原理,并将这一原理创新性的应用于契约瑕疵问题,[1]是个开创性的解决问题路径。
一、回复原状原理
回复原状原理[2],即当事人因为契约的订立而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在契约无效、不成立、撤销或者解除时(此即上文所述的契约瑕疵问题),因契约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变化应回复至契约订立前之状态。举例言之,甲受乙之胁迫出售了名贵手表并交付之,甲撤销买卖契约。在买卖契约订立前,对于手表而言,甲为所有权人,乙为无所有权人,在甲撤销买卖契约时,适用回复原状原则,甲自动回复其原所有权人之地位,仍为手表之所有权人,乙自动回复为无所有权人,又因为乙实际占有手表,故乙成为手表的无权占有人, 甲可以所有权人之地位向乙请求返还,直至乙方交付手表还给甲方,回复原状的效用方发挥完毕,此时使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至契约订立前之状态。再如,甲乙订立买卖契约,甲向乙已交付手表,但乙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货款,此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享有买卖契约的解除权,此时,甲行使解除权解除契约。在订立契约前甲为手表所有人,乙方为无所有权人,于甲解除契约时,适用回复原状原则,甲乙之间对于手表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恢复至契约订立前之状态,即甲自动回复至原所有人之地位,乙自动回复至无所有权人之地位,因为乙实际占有手表,乙便成为无权占有人,甲基于所有人之地位可向无权占有人乙请求返还手表,直至手表交付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始完全回复至契约订立前之状态,此时回复原状的效力方称为发挥完毕。
回复原状原理具体应用到到本案而言,由于甲乙之间的赠与契约不成立,即契约发生了瑕疵了,固在甲乙之间可以适用回复原状原理。具体而言,在赠与契约订立之前,甲为手表的所有人,乙方为无所有权人,在赠与契约不成立时,适用回复原状原理,甲回复至所有人之地位,乙方回复至无所有权人之地位,明确了这一点,再来分析甲乙丙之间的关系。据上分析可知,在甲乙之间的赠与契约不成立时,适用回复原状原则,对于赠与物而言,乙之地位回复至自始便无所有权之地位,即乙自始无手表之所有权,那么乙将此手表赠与丙便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未定行为,即乙丙之间的赠与契约是效力未定的,在所有人甲拒绝追认时,乙丙之间的赠与无效,丙占有手表便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欠缺本权支撑或者欠缺权利源泉,成为无权占有人,此时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甲向丙请求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有两个:一是甲可选择以所有人之地位向无权占有人丙请求返还,二是甲可选择以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返还。